当事人咨询:哪个机关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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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先生咨询:
近年来,家乡经济迅猛发展,一跃名列省级前列,但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改善市区的环境质量,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决定围绕市中心建造一条环城绿化带,这样一来,既可以美化城市,增加绿化面积,也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确实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然而,要完成这条绿化带建设,就需要征收沿途周边的部分房屋,很有可能将我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内。我想提前了解一下,哪个机关有权做出这个房屋征收的决定呢?
律师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某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XX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XX客运专线XX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将《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XX客运专线XX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二、房屋征收部门: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客运专线XX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五、签约期限: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23日。”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但是在我国行政区划中,市的级别又分省级(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部分省会)、地级(省辖市)、县级(地级市代管)等,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的级别,实践中的做法是各级市政府均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此外需要知道的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是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的建筑所有权人等。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征收有异议,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撰稿人:张星航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 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