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报告不合法不合理,可以拒绝签字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补偿与房屋的价值评估联系紧密,一般来说,房屋评估报告需要被征收人签字确认,那么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合法不合理,可以拒绝签字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一、针对未经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但在现实中,一些征收方根本没有召开会议、组织投票协商,就直接指定某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估价,很多被征收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评估公司的存在,就直接收到一份房屋评估报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
二、对评估报告上的补偿数额不认可,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的市场价值是补偿的标准,房屋价值计算的时间节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个别地方会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更有甚者,直接先给被征收人发评估报告,再来谈判价格。这种情况下,房屋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评估报告上的补偿数额亦脱离实际,倘若被征收人不认可补偿数额,也有权拒绝签字。
需注意的是,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的价格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书面的评估报告起10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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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伪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