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征地律师解答某村民同意拆除房屋事后却反悔,法院会怎么判
为尽早取得“选房”资格,村民同意拆除房屋,但房屋被真正实施拆除行为后他却将征收单位告上法庭,声称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法院会怎么判呢?却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农村房屋征收案例
王允平(文中均为化名)是安徽省某县某村村民,1992年建造自用住宅并取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5年12月16日,王允平与村委会达成协议,通过有偿购买的方式取得村内油厂房屋。
2014年,县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对城区部分地段土地进行征收,王允平购买的油厂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王允平与行政机关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在安置房未分配钱,王允平获得了因拆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2015年,王允平在未经任何机关批准的情形下,在其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自建房屋,用于其房屋被拆迁后的居住。
2020年11月13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出台《安置房分配方案》,对拆迁户的安置房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取得安置房分配的被拆迁户按持有的选房先后顺序号进行选择,参加选房的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形的,取消本次选房资格:(1)自有房屋(包括违章建设)没有拆平或没有退出原宅基地的;(2)不符合安置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3)其他应当取消安置资格的。
因王允平未将其2015年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屋拆除,开发区管委会不同意原告优先选房,并要求王允平按照集体土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自行拆除其违法建房。王允平为及时选房,对其自建房的部分窗户进行了拆除。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王允平获得选房资格,并委托拆迁公司将王允平的自建房进行了彻底拆除。
谁知,拿到选房资格后,王允平却突然翻脸不认人,将开发区管委会诉至法院,声称开发区管委会将自己的房屋、附属物强制拆除,并导致屋内外物品毁坏,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时,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辩称,是王允平为获得选房资格,主动拆除其自建房屋。因为在拆除时,其无法自行拆除大梁等主体部分,便请求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帮助,为确保安全,同时也为了保障王允平及时选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王允平要求,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在拆除前,王允平已自行拆除门窗,开发区管委会不存在强制拆除及损毁屋内外物品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非征收引发的拆迁,而是由征收后的安置引发。
原告系被安置对象,其取得选房资格的前提条件必须按照集体土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自行拆除其2015年违法自建房后方可取得。原告为获得优质房源,及时取得选房资格,自行对其自建房的部分窗户进行了拆除。后续的拆除行为是否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还是经过原告同意或默认后由被告拆除,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结合本案当事人的系列行为以及相关视频资料来看,法院认为,案涉拆除行为是原告同意的自愿拆除行为,并非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允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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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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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