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作出补偿决定仍应尊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进行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拆迁房常常因补偿方式产生矛盾,必要时只能申请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但这种补偿决定就能剥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江苏拆迁补偿案例:
薛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江苏某地的居民,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9年,当地因市政建设需要进行征地拆迁,薛宇的家也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在商讨拆迁补偿时,双方却产生了分歧。
薛宇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同时希望原地回迁,但拆迁方却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薛宇未能在法定的补偿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于此同时,拆迁房向县政府申请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中确定薛宇的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对此,薛宇不能接受,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但在本案中,被征收人意愿为产权调换,但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却只给出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式,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式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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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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