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不合理,谁来管
近年来,为了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拆迁问题是大部分家庭需要了解的。那么针对拆迁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首先,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主体和实施机关,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6条还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关于各部门职责的法律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5条。即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一定的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那么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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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稿件类型: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