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所在村庄拆迁,再婚女子独立分户要求获得补偿安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11 18:04:10    

  女子与前夫离婚后,前夫所在村庄拆迁,已经再婚的女子独立分户后要求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法院怎么判?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前夫所在村庄拆迁,再婚女子独立分户要求获得补偿安置

  安徽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徐慧(文中均为化名)1989年5月26日与安徽某县B村3组村民王贵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B村3组,双方婚后建有房屋。后徐慧与王贵于2001年8月15日协议离婚,徐慧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房屋归王贵所有。

  徐慧与王贵离婚后,徐慧嫁至外地与吴某某结婚,徐慧再婚后前往外地生活,此后就没有在户籍所在地B村3组生产、生活、居住。

  2020年,因某改造项目建设需要,B村3组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徐慧向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申报,要求安置补偿,但开发区管委会会认为徐慧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未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徐慧不服,诉至法院。

  徐慧认为,自己虽已嫁到外地,但她已于2019年5月17日单独分户,具备B村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发区管委会理应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辩称,徐慧不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根据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的规定,被征收安置人口应属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土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为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徐慧因与村民王贵结婚,户籍迁至B村3组,后又与其离婚,再婚嫁至外地。现徐慧户籍虽在B村3组,但其再婚后不实际生产、生活在B村3组,在B村3组现已无承包地,更无单独宅基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徐慧不属于被拆迁户,不属于案涉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属于户籍空挂户人员。因此,徐慧不符合补偿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徐慧的户口在B村3组,但她在户籍地没有宅基地和房屋,也没有承包地,根据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徐慧不属于案涉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对象,其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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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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