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所在村庄拆迁,再婚女子独立分户要求获得补偿安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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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徐慧(文中均为化名)1989年5月26日与安徽某县B村3组村民王贵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B村3组,双方婚后建有房屋。后徐慧与王贵于2001年8月15日协议离婚,徐慧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房屋归王贵所有。
徐慧与王贵离婚后,徐慧嫁至外地与吴某某结婚,徐慧再婚后前往外地生活,此后就没有在户籍所在地B村3组生产、生活、居住。
2020年,因某改造项目建设需要,B村3组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徐慧向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申报,要求安置补偿,但开发区管委会会认为徐慧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未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徐慧不服,诉至法院。
徐慧认为,自己虽已嫁到外地,但她已于2019年5月17日单独分户,具备B村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发区管委会理应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辩称,徐慧不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根据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的规定,被征收安置人口应属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土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为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徐慧因与村民王贵结婚,户籍迁至B村3组,后又与其离婚,再婚嫁至外地。现徐慧户籍虽在B村3组,但其再婚后不实际生产、生活在B村3组,在B村3组现已无承包地,更无单独宅基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徐慧不属于被拆迁户,不属于案涉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属于户籍空挂户人员。因此,徐慧不符合补偿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徐慧的户口在B村3组,但她在户籍地没有宅基地和房屋,也没有承包地,根据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徐慧不属于案涉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对象,其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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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