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单独立户,遇拆迁却未得到补偿安置,法院予以纠正-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11 11:03:50    

  女子房屋被强制拆除,征收单位却不给任何补偿,这是为什么呢?法院会怎么判?

  侯玉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1987年9月5日与邻县C村村民吴林登记结婚,户口也随即迁至C村。2009年2月19日,侯玉芳与吴林离婚,离婚后依旧在C村生产生活,户籍依旧在C村。

女子离婚后单独立户,遇拆迁却未得到补偿安置,法院予以纠正-图1

  前夫的父亲吴森看侯玉芳离婚后无所依靠,念在她婚姻期间颇为孝顺且为吴家生育子女的情份上,将其自建房屋(33号)赠与侯玉芳,但并未办理相关手续。2017年前夫吴林将自己及其父亲、儿子的户口从33号迁出,在该村另一房屋上另立新户94号。此后,侯玉芳一人成为一户,户主为其本人,门牌号为33号。

  2018年12月21日,县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布《C村搬迁安置工作通告》,决定启动C村搬迁安置工作,侯玉芳的房屋就在搬迁安置范围内。

  自搬迁工作开展以来,管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与侯玉芳沟通,她也积极配合。但管委会否认侯玉芳为独立一户,不准备按照搬迁安置方案对其补偿安置,因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僵持中,管委会的一项行为让双方关系降至冰点,再无缓和余地。

  2020年7月22日,在未经侯玉芳同意,且双方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管委会委托拆迁单位强制拆除了侯玉芳的房屋。侯玉芳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被侵害,将管委会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时,被告管委会辩称,侯玉芳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女子离婚后单独立户,遇拆迁却未得到补偿安置,法院予以纠正-图2

  根据相关搬迁安置方案规定,“搬迁计户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依据,1证1户”。案涉被拆除的33号房屋归C村村民吴森所有,侯玉芳本人在C村并没有独立宅基地,也并未取得合法独立宅基地手续,无法确认其与案涉被拆迁房屋之间存在合法权益关系。因此,侯玉芳不符合搬迁安置方案中安置补偿对象的条件,不应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案涉房屋被拆除前,侯玉芳一直生活居住在案涉房屋中,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与侯玉芳有利害关系,侯玉芳有权就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

  另外,征收土地和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管委会未就案涉房屋与相关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就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作出补偿决定,便在2020年7月22日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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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张冠彬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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