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西安拆迁律师解答街道办强拆房屋法院怎么判
未签订补偿协议,街道办就自行强制拆除了当事人房屋,法院怎么判?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西安城中村拆迁案例
夏江(文中均为化名)是西安市某区某村人,在村内有合法宅居地及房屋。2014年,省政府批复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将某总体规划确定的部分集体建设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夏江的房屋正好位于征收范围内。随后,相关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先后公布。2016年,当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开始组织实施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因夏江与征收单位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4月17日,街道办强制拆除了其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屋内所有的生活用品因来不及搬离被损毁。夏江认为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夏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街道办于2020年4月17日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
审理时被告街道办辩称,夏江的房屋在某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夏江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导致双方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了保障项目建设正常进行,街道办委托评估公司对夏江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后予以拆除。街道办是根据上级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征地搬迁范围内开展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街道办于2020年4月17日对夏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是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者,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另外,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给予补偿,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本案中,街道办在未与夏江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实施的拆除行为。因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对街道办拆除夏江房屋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
冠领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均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项的,由房屋所有人自愿交行政机关拆除,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拒绝领取补偿款不交出土地的或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留存补偿款或专户储存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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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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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冯玉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