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拆迁律师解答外嫁女的子女可以要求补偿安置吗
外嫁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其婚生子女也随她落户本村,村里拆迁时,外嫁女的子女可以要求补偿安置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农村拆迁案例
王惠(文中均为化名)是安徽省某县A村2组居民,她与邻县村民胡志军结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仍在其父王明的户口簿上。2019年11月30日,王惠生下女儿胡燕,女儿的户口随她落户在外祖父王明的户口簿上。但王惠与女儿虽然户口落在A村2组,却一直在合肥市某区生活,并未真的在A村2组居住。
2020年10月,A村2组被列入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改造范围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如何确定被征收安置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被征收安置人口须为正式农业人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且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力的人员。
2020年10月13日,王明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就安置人口及安置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后补偿款发放到位。
因为胡燕没有得到补偿安置,胡燕认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未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在提出申请要求得到补偿安置,但未得到开发区管委会答复后,诉至法院。
胡燕认为自己的母亲是A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己自出生起也落户在A村2组,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己理应得到补偿安置。
而被告管委会辩称,胡燕虽然户口在A村2组,但她一直在外地生活,并不是实际生产、生活在A村2组,不属于A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力。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规定,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在男方户籍地未享受拆迁安置的可以认定一个安置人口。开发区管委会对胡燕的母亲予以安置,系根据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适当照顾,而不是认定其系A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这个基础上,对于外嫁女的子女,已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在其子女也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原告胡燕能够享有补偿安置权利,且A村村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的安置人员中也无原告胡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胡燕虽然户口在A村2组,但其在A村2组无承包地及宅基地,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胡燕也不是实际生产、生活、居住在A村2组,原告胡燕并不同时满足安置条件,不能确认胡燕系A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情形不符合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人口的确认条件,即胡燕非本次拆迁的安置对象。因此,原告胡燕诉请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置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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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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