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王某因征地拆迁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是为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30 13:58:33    

  当事人想了解征地征拆指挥部图片资料申请信息公开,街道办回复没有。当事人诉至法院,为何被判驳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株洲王某因征地拆迁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是为何

  王某在株洲某地有一处房屋,2012年被划入征拆范围。2020年8月3日,王某向街道办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株洲市××商品房建设用地项目征拆工作指挥部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或设立的行政机关、批准时间等批准的全套文件)、指挥部名单(包括但不限于指挥长、副指挥长等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在其他行政或事业单位内任职职务)、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部办公室地点、指挥部挂牌地点(包括照片)等相关信息”。

  2020年8月26日,街道办对王某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王某先生:你2020年8月3日来信已于8月4日收悉……回复如下:一、‘株洲市××商品房建设用地项目’与‘××四期’为同一项目,相关情况已于2017年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二、经查阅档案资料,征地征拆工作指挥部办公点、挂牌地点等相关图片资料没有制作或没有保存。附件:《关于成立株洲市××四期项目征地征拆指挥部的通知》文件壹份。”

  2020年8月31日,街道办将《信息公开回复》及附件文件通过EMS邮寄给王某,王某于次日签收。《关于成立株洲市××四期项目征地征拆指挥部的通知》中包括了项目联系区领导、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等内容。

  但王某对“征地征拆工作指挥部办公点、挂牌地点等相关图片资料没有制作或没有保存”的回复不满意,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系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争议焦点为:街道办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街道办就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

  本案中,街道办于2020年8月4日收到王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作出了《信息公开回复》,答复王某株洲市××商品房建设用地项目与株洲市××四期项目为同一项目,说明了征拆指挥部办公地点、挂牌地点等相关图片资料没有制作或没有保存的情况,并将书面回复及王某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按照王某指定提供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送达给王某,故街道办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王某的本案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株洲王某因征地拆迁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是为何”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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