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某食品公司因征收遭限期拆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遭限期拆除,艰辛创办食品公司毁于一旦,法院:违法!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安徽合肥食品公司拆迁案件
王凤霞(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某区××镇龙×号,面积726.9平方米,性质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2013年1月25日,王凤霞在其房屋上开办合肥区腌腊制品经营部,从事腌腊制品批发兼零售。2016年5月9日,王凤霞又在其房屋上开办合肥市腌腊食品有限公司,从事肉、家禽加工腌制、销售。
2016年9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合肥市201X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将包括合肥市某区A镇社区在内的19.2249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王凤霞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
2016年9月21日,区政府作出《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根据《区发改局关于A镇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复建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A镇政府,征收签约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A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同日,区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因王凤霞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A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区政府于2017年2月24日对王凤霞作出第14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王凤霞户3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王凤霞不服该补偿安置决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第14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凤霞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2018年3月23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区政府重新作出第7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其作出的前后两份补偿决定书,内容基本相同,对于法院在生效判决中责令区政府纠正的部分,区政府置之不理。王凤霞对区政府的第二份补偿决定继续不服准备再次起诉。
2018年5月31日凌晨,A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将王凤霞家人被强行带出,住房及厂房被强拆,王凤霞家及公司的所有生活物资、生产资料及经营的商品被毁之殆尽。王凤霞经过十多年艰辛创办的腌腊食品公司,一夜之间被暴力强拆行为毁为平地。王凤霞在遭遇暴力强拆后,一直以区政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020年4月28日,王凤霞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认为王凤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且根据区政府提交证据,认定A镇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现王凤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A镇政府强拆王凤霞的厂房及住房行为违法。
被告A镇政府辩称,一、案涉房屋征收程序合法。A镇政府对王凤霞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调查登记。因与王凤霞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2月22日,A镇政府向王凤霞户发送了《关于确认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通知》,限期要求王凤霞对补偿安置方式进行选择,至今王凤霞未提供任何书面选择确认材料。2018年3月9日,A镇社居委对王凤霞户上门送达《关于进行房屋及附属物登记的通知》和《关于进行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评估登记的通知》,因王凤霞拒不配合,使得附属物登记及评估无法实施。2018年3月23日,区政府作出第7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依据相关规定对王凤霞进行补偿。二、在规定期限内王凤霞未实施搬迁,A镇政府对其房屋进行拆除。王凤霞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为推进城区改造和项目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A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在对王凤霞房屋内财产予以清点、记录并妥善保存的情况下,对房屋实施了拆除。综上,请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驳回王凤霞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于2018年3月23日对王凤霞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该补偿决定,王凤霞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A镇政府在王凤霞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内,径行强制拆除了王凤霞的房屋,违反了前述规定,程序违法。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确认A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凤霞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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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