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强拆企业遮阳棚 法院判决赔偿近7万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29 13: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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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强拆企业遮阳棚 法院判决赔偿近7万元

  泰戈公司是一家钢材公司,于2011年成立。2014年,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厂房。2017年10月31日,当地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区30个违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2018年4月8日,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建项目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准备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进行环保项目拆迁,泰戈公司建设的遮阳棚正好在保护区中。2018年11月4日,在泰戈公司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泰戈公司地上建筑物予以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时,将20根圆柱形立柱割断取走;将建筑物棚顶分割成三部分。在分割棚顶时,将部分棚顶的钢横梁檩条割断取走,将部分棚顶的彩钢板破坏,并取走部分彩钢板。

  经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的立柱、棚顶、彩钢板因切割、破坏造成的材料损失费(含残值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材料损失市场价值为68875元。泰戈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本案中,镇政府在没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仅依据东港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通知,对涉案的建筑物实施拆除没有职权依据。由于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按照上述条文规定,镇政府实施的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镇政府在实施环保项目拆迁过程中,对涉案的建筑物的立柱、棚顶、彩钢板进行切割,对因破坏性拆卸行为所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坏等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经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的立柱、棚顶、彩钢板因切割、破坏造成的材料损失费(含残值价值)评估,评估材料损失市场价值为68875元,应当由镇政府赔偿泰戈公司材料损失68875元。

  最终,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赔偿泰戈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8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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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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