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拆迁律师:违反湿地保护条例养鱼场违法拆除
违反湿地保护条例养鱼场违法拆除本是板上钉钉,最后养鱼场却胜诉,究竟为何?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养鱼场违法拆除案的内容。
安徽毫州养殖场拆迁纠纷
赵江(化名)于2004年承包安徽省毫州市某A鱼塘(A县赵江生态休闲垂钓中心),一直经营至今。2020年11月9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赵江下达养鱼场违法拆除通知,要求其在三日内拆除拦河渔具等。接到通知后,赵江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该行政行为存在如下违法和不当:1、适用法律错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的通知,适用法律错误,《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37条保护的是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和栖息地,在A县境内就没有划定野生动的繁殖区和栖息地;2、对赵江本人下达“通知”属于主体错误。赵江于2010年8月31日成立了A县赵江生态休闲垂钓中心,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本案的主体应A县赵江生态休闲垂钓中心而不是赵江个人,应依法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行为。于是赵江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赵江于2004年至2015年先后3次与B自然庄、C庄签订承包合同,用于水面养殖,承包期至2025年1月。赵江拦河网有一个5亩水面的大围网,里面的鱼系混养,20个小网箱,主要用途是暂养鱼,大水面养殖有黄鳝等品种。赵江私设拦河渔具养鱼牟利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2、赵江诉称与事实不符,从承包合同上看,赵江系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且赵江在接受调查时承认租塘养鱼及要求赔偿的事实,因此,赵江系违法主体,而不是休闲垂钓中心;《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破坏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和栖息地,还包括破坏鱼类洄游通道的违法行为,故赵江的观点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案赵江作为A县赵江生态休闲垂钓中心的投资人,已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外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以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赵江个人作为处理对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理责任主体错误,属认定事实错误,故赵江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法有据。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赵江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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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