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无照房遭强拆能获得补偿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29 13: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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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无照房遭强拆能获得补偿吗

  蔡某锦州某小区的居民,他的房屋在一楼边侧,住了几年后蔡某在与该房屋相连处建了一间房子,用来经营小超市。不过,这间房屋属于无照房。

  2021年,该小区被列入在锦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外墙保温项目。2021年5月8日,城市管理局在蔡某该无照房屋门上张贴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责令改正限期届满,蔡某未自行拆除。2021年5月12日,城市管理局到达现场,向蔡某释明该无照房物影响老旧小区工程外墙保温项目的施工后,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造成蔡某屋内物品3万元的损失。

  蔡某于2021年5月14日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并撤销《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城市管理局确认了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决定不撤销《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蔡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城市管理局的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二、蔡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是否应予拆除及其应否获得赔偿等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一。首先,关于行政行为的主体,城市管理局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认定和拆除的行政职权。其次,行政强制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应当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须经催告等前置程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方能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城市管理局虽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其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未遵循上述一系列行政强制程序,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现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故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房屋已经超出蔡某原有房照范围,且未取得审批手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照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的规定,涉案房屋应予拆除。虽然案涉房屋属于无照房,但因程序违法造成的损失,城市管理局需要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5月12日强制拆除蔡某所有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城市管理局赔偿蔡某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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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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