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能强拆被征收人的违建房屋吗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能强拆被征收人的违建房屋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00年冯某购买了本村王某家的平房三间90㎡。2004年春,冯某在院内西侧自建三间自用平房122㎡。2008年,又建了三间自用平房240㎡。冯某共自建六间平房362㎡,该六间平房均为无照房屋。
2015年10月,为落实城市发展规划,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及质量,冯某的房屋被纳入城市征收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17年3月14日,管委会对冯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载明,(一)产权调换:有照房90平米,应安置面积102平米;个人应出资4800元;无照房补偿466718元;搬家费1350元;临时安置费55080元;附属物补偿37528元;总补偿金额合计:555876元。(二)货币补偿:有照房补偿280800元;无照房补偿466718元;附属物补偿合计37528元;搬家费1350元;临时安置费18360元;其他补偿325640元;应得补偿合计837396元。
2019年3月7日,管委会在冯某家大门上贴了《管委会关于开展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要求冯某必须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2019年4月28日,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冯某涉案的无照房屋进行强拆。冯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管委会已经对冯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在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拆除了冯某所有的涉案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管委会的征收行为始于2015年,其对于冯某的征收补偿决定于2017年作出,没有认定冯某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在没有作出相关认定且告知冯某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形下对于冯某的涉案无照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予以拆除,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法院确认管委会于2019年4月28日拆除冯某无照房屋的行为违法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强拆被征收人的违建房屋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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