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标征地拆迁工作 被自然资源局要求支付40%的土地出让金 法院:显示公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28 14:55:38    

  企业中标征地拆迁工作,被自然资源局要求支付40%的土地出让金,法院最终撤销了《关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广州拆迁纠纷,棚户区改造纠纷,城中村拆迁纠纷

  2017年5月15日,广州某城市开启棚户区改造工作,泽泉公司中标,并于2018年3月30日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泽泉公司即按规定与改造户协商收购土地事宜,完成签约及拆迁工作。

  2020年1月10日,泽泉公司根据市自然资源局要求制定了《改造方案》,该方案已经获得批准。2020年4月13日,泽泉公司向自然资源局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宗改造地块的补偿、安置、拆迁工作到位,并落实该宗用地涉及权属纠纷的处理,在“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补偿、安置、拆迁、权属纠纷等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概由其承担。其自愿缴纳土地出让金。”

  自然资源局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市场价值评估,2020年4月20日,该公司对涉案土地作出总地价为人民币7524.3040万元的估价结果。2020年5月29日,自然资源局在未与泽泉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没有告知泽泉公司涉案土地估价结果的情况下,向泽泉公司发出《关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要求泽泉公司按土地评估价格人民币7524.3040万元的40%缴交新用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出让金3009.7216万元。

  泽泉公司根据2020年市政府X市府〔2020〕10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只需缴纳20%的出让金,而自然资源局是根据X市府〔2010〕25号文件规定的40%计算。泽泉公司认为自然资源局此举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以及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此可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前提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5月9日向泽泉公司发出涉案《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时,未与泽泉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泽泉公司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自然资源局按X市府〔2010〕25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要求泽泉公司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与按X市府〔2020〕1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对泽泉公司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可以认定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5月29日向泽泉公司发出的涉案《缴交土地出让金通知》对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及数额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5月29日向泽泉公司作出的涉案《关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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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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