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方利益是不公开本应主动信息公开的理由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27 13: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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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方利益是不公开本应主动信息公开的理由吗

  耿某是辽宁某村村民。2020年9月9日,耿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申请公开水务局批准的涉及某村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区新建方塘项目中央财政补贴款收款及发放情况。因耿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A公司的利益,镇政府于2020年9月9日收到申请后于2020年9月11日向A公司发函,征求信息公开意见。

  2020年9月15日A公司向镇政府回函,认为中央财政补贴款收款及发放情况的公开可能损害A公司的合法权益,且补贴款的使用情况与耿某没有任何关系,他无权要求公开。

  2020年12月21日,镇政府向耿某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决定不公开此信息。耿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耿某要求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水务局批准的涉及某村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区新建方塘项目中央财政补贴款收款及发放情况。”本案中,某村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区新建方塘项目属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项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镇政府具有主动公开涉案项目中相关信息的法定职权,亦即镇政府应将涉案水利设施工程中接受中央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发放情况予以公开。因该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为主动公开的内容,故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具体到本案,镇政府收到耿某的政府信息申请后,经检索认为没有耿某所申请的公开信息,应告知耿某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涉案信息确实为义县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所制作,或者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告知耿某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现镇政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耿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以主体不适合及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对耿某的申请信息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责令镇政府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耿某于2020年9月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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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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