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向谁申请工矿用地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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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辽宁某矿厂的0.3735公顷工矿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2020年5月,矿厂向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批件中我厂工矿用地0.3735公顷的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省政府收到矿厂申请后,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将矿厂所申请的事项交由省资源厅办理。省资源厅经检索查找后,于2020年5月25日对矿厂作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告知矿厂申请公开的“0.3735公顷的工矿用地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不存在。
矿厂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矿厂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我厂工矿用地0.3735公顷的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故矿厂所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机关应为有关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省资源厅就矿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告知了矿厂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省资源厅的信息公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矿厂诉求认为省资源厅依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和隐瞒,但矿厂没有提出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本案所涉争议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对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省资源厅依申请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仅具有在根据申请查找、检索相关政府信息后,依法提供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关信息是否合法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矿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矿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矿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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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