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征收部门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如何维权
征收部门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7年7月,因经济发展需要,马先生所在的河南某村被划入高新产业区,并开始进行合村并城征迁安置。征收部门委托村委会进行宣传、动员等工作。
2017年7月13日,村委会研究决定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20日为该村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日期。在此期间,马先生所在村组对马先生家庭进行调查登记,并填写了村民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表、人口界定及房屋征迁普查复核认定书、征收部门村征迁安置补偿费用明细表、自愿放弃宅基地房屋保证书及房屋搬迁腾空、宅基地内附属物清除保证书、宅基地内建筑物及附属物放弃协议书、腾空房屋验收证明、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除村民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表有测绘人员、党员代表、联户代表签字外,其他材料仅有马先生在户主或家庭代表处签名,涉及包组村干部、村主任、支部书记及村委会盖章处均无签名、盖章,亦未写明日期。
但征收部门一直未与马先生家庭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也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村合村并城安置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征收部门,与征迁对象签订征迁安置协议的主体也只能是办事处而非村委会,马先生所持协议书亦明确载明甲方为征收部门,村委会作为协助方和协议丙方,并不具有代替办事处签署征迁安置协议的安置补偿职责。征迁安置协议只有在甲方征收部门与乙方征迁家庭代表共同签署的情况下方为成立。
征收部门作为本辖区合村并城安置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有落实征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征迁安置政策,马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均符合征迁安置对象要求,且根据马先生提交证据,马先生已积极参与到此次合村并城中,完成了腾房等义务,征收部门应对马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和宅基地上财产予以征迁安置补偿。马先生所属村民组组长在统一格式的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后,初步核算的补偿方案已经确定,征收部门如无异议,签章后征迁协议即告成立。办事处如认为初步核算的补偿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将合规的补偿方案和政策依据告知安置对象,由安置对象决定签署协议或依法寻求救济,而不能简单地搁置协议。本案中征收部门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不予处理为由搁置协议,系消极行使职责,本院认定其未依法履职。马先生诉请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对马先生进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理由正当,鉴于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务合同,无法单靠一方行为完成,人民法院不宜迳行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责令被告履行包括推进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内的对马先生家庭征迁安置补偿职责。
最终,法院责令征收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对马先生家庭的征迁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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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