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企业拆迁律师:印刷厂拆迁索要营业损失 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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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辽宁某印刷厂被划入了拆迁范围。2017年11月15日,征收部门与印刷厂就印刷厂拆迁回迁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征收部门补偿印刷厂拆迁一处回迁面积为355.80平方米的房屋,外加55401元的补偿金。
不过,征收部门违约了。印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征收部门履行2017年11月15日与印刷厂签订的协议书。判决生效后,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协议,印刷厂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裁定,将协议中约定印刷厂拆迁回迁房过户至印刷厂名下。房屋过户后,印刷厂又以请求征收部门从2017年11月15日签订协议始至2021年6月止期间的印刷厂拆迁营业损失70万元为由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印刷厂、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其实质内容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回迁位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与被征收方订立补偿协议,该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关于印刷厂请求征收部门赔偿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21年6月未按协议履行,造成三年半的营业损失70万元的问题,从印刷厂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报告看,评估报告已确认印刷厂2012年1月-2013年3月累计亏损111609.19元,属亏损状态。因此印刷厂主张以2012年1月-4月一个季度盈利5万元,作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1年6月三年半的营业损失的赔偿标准,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企业拆迁律师:印刷厂拆迁索要营业损失,法院为何不予支持?”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