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城市拆迁律师:住宅性质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18 17:01:11    

  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城市门面房的经济价值远高于住宅,尤其是临街门面,不管是当初购买时的价格还是日后维护的费用都要高出普通民宅,自然在拆迁时获得补偿也不能等同于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标准。那么,城市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城市拆迁律师:住宅性质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一、城市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具体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住宅性质的门面房,补偿要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门面房是房产证上登记的住宅,而实际用途却是作为门面房经营。通俗讲,也就是由于房屋地理位置优越性,例如临街、地处人流集中的区域、楼层便利等,将房屋改成门面房,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但是并没有实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的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了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在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时,“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实践中各个地区都有不同做法,下面列举几种补偿方式: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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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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