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商铺拆迁律师:饭馆拆迁系强拆,法院为何认为合理合法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30 18:43:00    

  饭馆遭强拆,法院为何认定合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刘某为1992年县城搬迁时的转城户,土地性质在县城搬迁时由集体土地成建制转国有土地。刘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她于1989年在原地新建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为179.5㎡。2005年刘某未经规划许可,搭建了砖木结构厕所以及用于经营饭馆的两间砖木结构平房,建筑面积23.1㎡;搭建砖木结构仓库,建筑面积81.58㎡。2010年刘某又搭建两栋砖木结构平房,用于经营饭馆,建筑面积108.56㎡,以上建设建筑面积共计213.24㎡。

北京冠领律所商铺拆迁律师:饭馆拆迁系强拆,法院为何认为合理合法

  2017年8月4日当地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虽然刘某加盖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征收部门还是对这些违法建筑给予了适当补偿。

  2017年9月15日,当地城乡规划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进行饭馆拆迁。刘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9日,当地政府授权规划局对刘某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2017年9月20日,规划局向刘某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张贴《公告》,要求刘某自收到催告书和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规划局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告知刘某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刘某规划局将于2018年4月4日对刘某的饭馆拆迁。2018年4月4日,规划局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上述违法建筑。刘某不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复议,2018年8月21日,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城乡规划局依据《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的饭馆拆迁行为。刘某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重点应当审查的是:1、2018年4月4日规划局拆除刘某家的房屋是否合法;2、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要进行建设,均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刘某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擅自进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

  规划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该地块即将被征收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责令刘某拆除违法建筑,适用法律正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规划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对刘某进行处罚立案后,发出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刘某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在限定期限内,刘某未进行饭馆拆迁,也没有复议或起诉。经依法催告后刘某仍不自动拆除后,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才实施强制拆除,规划局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规划局在拆除刘某家的房屋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现场公证,并且将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集中存放,规划局表明随时可以全部返还。规划局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刘某家的房屋被征收,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书,该决定对刘某家的补偿包含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依据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刘某在被征收后不降低生活水平,对刘某给予了一定补偿,该种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对刘某的权利没有损害,故规划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未造成刘某实际损失。

  刘某申请复议后,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审查和调查,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饭馆拆迁系强拆,法院为何认为合理合法”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