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违法加盖的拆迁程序是什么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29 11: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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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3日,陕西某市某规划局发现当地一社区存在楼顶违法加盖行为(三层以上均为违法加盖部分),共计78户,建筑面积约24240㎡,上述建筑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于是向向城管分局作出《关于违法建设认定的函》,建议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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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社区两委会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通告,2018年8月23日城市管理局等12家单位联合作出《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联合通告》。2018年8月24日,市城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朱某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8年8月28日,城管局作出《催告通知书》,内容为限朱某三日内限期拆除。此后,朱某未主动拆除违法建设的构筑物,该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了朱某所违法加盖的建筑物。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关于管委会是否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国家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规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因此,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关于管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管委会虽提供了《联合通告》及《两委会通告》,但两份通告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和2018年8月23日,均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从内容上看,上述通告与行政强制法44条规定的强制拆除公告无关,本案管委会在强拆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告,属程序违法。其次,2018年8月24日,市城管局向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讼不复议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管委会在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将朱某违法加盖房屋强制拆除完毕,管委会的拆除行为显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综上,法院确认管委会强制拆除朱某房屋上加盖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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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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