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房屋强拆被确认违法后 安置补偿一直不到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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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是福建某地的村民,1990年,她和丈夫在村里建了一栋房子,建筑面积81.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胡某。2015年3月18日,征收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告知书》,12月31日,征收机关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载明由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郑某的房产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16年9月15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胡某已于2016年11月16日死亡,胡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郑某认为征收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胡某房产的行为违法,于2016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生效。
郑某认为征收机关应当履行对其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征收机关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故应由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驳回郑某的起诉。2019年4月20日,郑某向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邮寄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义务申请书,载明:申请人郑某、请求依法履行对申请人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同月22日,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签收该申请,但未作答复与处理。
郑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机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决定书》亦明确案涉房屋征收负责方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庭审中,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对此也无异议。据此,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机关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案涉房屋实际于2016年被拆除。至本案诉讼时,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与郑某未订立补偿协议,也未报请相关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对郑某于2019年4月要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履行征收安置补偿义务的申请也未作答复与处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报请征收机关对郑某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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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