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村民翻建三层楼房被强拆,律师层层剖析为其摘掉违建帽子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03-17 13:56:13    

  春日的暖阳洒在河南周口的村落,微风轻拂麦苗,泛起层层绿浪。陆洋(化名)在自家三层楼房的院子里忙碌着,突然,一阵汽车引擎声打破宁静。几个人下车后径直朝他家走来,为首的人严肃地说:“你家这房子涉嫌违建,必须尽快拆除。”陆洋愣住了,这是在祖辈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子,怎么会成违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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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光倒回1985年,那时的陆洋还是个四岁孩童,和家人住在另一个村庄。那村子地势低洼,每逢雨季,便雨水倒灌,屋内积水能没过脚踝,床铺不得不垫得高高的,一家人才能勉强熬过雨夜。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他们搬迁到如今这个村子。村委会划分土地后,一家人建房定居,生活慢慢步入正轨,陆洋也在新家长大成人、结婚生子。

  到了2019年,陆洋家的“新”房子历经风雨侵蚀,破败不堪。为改善家人居住环境,陆洋拿出多年积蓄,决心在原址翻建房屋。他亲自挑选建材,与工人规划布局,历经半年。一座崭新的三层楼房拔地而起,一家人欢欢喜喜地搬了进去。

  然而,2024年3月,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突然上门,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对陆洋立案调查。随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达,要求他3天内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陆洋焦急地解释翻建房屋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可工作人员根本不听。

  紧接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接踵而至,陆洋一家的生活瞬间跌入谷底。他的妻子整日以泪洗面,念叨着:“我们本本分分过日子,怎么就摊上这种事了。”

  5月中旬,乡行政机关又来到陆洋家,不由分说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望着一片废墟,陆洋满腔愤懑,决心讨个说法,遂向县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乡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可县行政机关却维持了原决定,这无疑给了陆洋沉重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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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投无路之际,陆洋经人介绍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研判后接受委托,指派律师董鑫蕊、许美卿为其代理。两位律师接案后迅速行动,仔细查阅陆洋带来的土地分配证明、房屋翻建照片等关键资料,全面深入地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寻找对陆洋有利的依据。同时,她们赶赴陆洋所在村庄,实地调查当地土地使用和宅基地管理状况,不放过任何细节。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后,律师将起诉书递交法院。

  庭审当日,法庭内气氛严肃,乡行政机关代表强硬坚称陆洋房屋为违建,要求维持拆除决定;县行政机关也强调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无误。

  面对这一局面,冠领律师沉着冷静,据理指出,乡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按照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的前提是违法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乡行政机关却错误地将改正措施定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与法规相悖。而且,作出通知书时,乡行政机关并未告知陆洋事实、理由及依据,严重侵犯其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后续限期拆除决定书基于这份瑕疵通知书作出,合法性存疑,理应撤销。

  随后,律师进一步阐释陆洋房屋性质与对规划的影响。依据1999年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只有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建设才需限期拆除或没收,否则应限期改正。陆洋房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属建设用地,依法可建住宅。其在原址翻建,未占用规划道路红线和公用设施用地,也未影响四邻及消防、交通等,不属于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情况。

  再者,陆洋翻建期间,并无行政部门制止,他翻建的目的是居住且未影响村镇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乡行政机关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处罚过重,违反比例原则,对陆洋一家极不公平,理应撤销,县行政机关相应的复议决定也应一并撤销。

  2024年12月,经过严谨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乡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其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处罚不合理,同时撤销县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胜诉的消息传来,陆洋的脸上终于绽放出久违的笑容。后续,冠领律师还将继续为陆洋争取合理赔偿,全方位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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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凌浩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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