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拆迁案件中,外嫁女及子女户口未迁出,为何一个有补偿一个没有
一个是外嫁女,一个是外嫁女的子女,同在娘家户口,为何在拆迁中一个有补偿一个没补偿?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农村拆迁补偿事件
张秀英与A县村民李大山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仍在其父张全德B村××组的户口簿上。2019年11月30日,婚生女李海珠出生,户口入户在其外祖父张全德户口簿中。但张秀英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重庆市某区。2020年10月,重庆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A县花城中村(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A县某路两侧城中村进行改造,B村××组在文件确定的征迁改造范围内,文件对如何确定被征收安置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被征收安置人口须为正式农业人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且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力的人员。2020年10月13日,经张全德签名、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的“张全德户享安置人口认定表”登记的该户安置人口为:张全德(户主)、宋茹(配偶)、张秀英(女儿)。2020年10月25日,张全德与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A县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就张全德户三个安置人口对安置补偿款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现补偿款均已发放到位。因该补偿未涉及同在一个户口上的李海珠,2021年1月28日,李海珠通过邮政快递向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对李海珠的安置补偿职责,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30日签收,但未向李海珠作出书面答复。于是,李海珠就此次重庆拆迁案将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对李海珠的安置补偿职责。
律师观点
针对这起发生在重庆拆迁的案件,律师指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海珠是否符合《A县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享有的安置人口。
李海珠认为其情形符合文件中“被征收安置人口确认”第(7)项关于认定安置人口的一般条件,即:属于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从该条款描述的内容及关系来看,其所述条件必须是全部满足的关系,是缺一不可的关系,不可片面地、孤立地、割裂开来去看。李海珠虽然户口在B村××组,但其在××组无承包地及宅基地,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李海珠也不是实际生产、生活、居住在××组,李海珠并不同时满足其所述的文件中确定的“安置人口一般条件”,不能确认李海珠系B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情形不符合“A县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人口的确认条件,即李海珠非本次拆迁的安置对象。李海珠诉请要求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履行安置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了此次重庆拆迁案件,判决驳回李海珠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重庆拆迁案件中,外嫁女及子女户口未迁出,为何一个有补偿一个没有?”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