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实践中,征收方在强拆现场,可推定其参与了强拆
在实践中,由强拆引发的纠纷中,部分征收方会以其并未实施强拆行为为由进行辩解,而被强拆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强拆主体,此时,又该如何确定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故事:
刘能是刘家村的一名农民,在村里拥有一处房屋,在后院,刘能搭建了一些杂物棚并种植了一些树木。2015年,村里突然开始征地,征收方曾多次与刘能商谈征地拆迁事宜,但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9月,刘能家的后院突然被人强拆,树木被推倒,围栏也被破坏。而征收方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
刘能认为,征收方在未征得其同意,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拆除自己的部分房屋是违法行为,因此起诉到了法院。
而征收方却称:虽然有工作人员在现场,但并非其实施的强拆,因此案涉拆除行为与其无关。
而刘能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系征收方实施的拆除行为。那么,这样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刘能的房屋被拆迁时,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虽然其辩称自己并未参与拆除,但征收方作为当地事实征地的主体,存在拆除房屋的动因,从常理来看,征收方单纯在现场而未参与拆除的可能性不大。同时,征收方也未举证证明其未参与强拆,因此,在没有其他主体承当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征收方为强拆主体。同时,其未经补偿就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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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