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官司中,属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息,应通过怎样的公开方式获取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7 10:04:12    

  在拆迁补偿官司中,属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息,应通过怎样的公开方式获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拆迁补偿官司中,属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息,应通过怎样的公开方式获取

  农村宅基地申请信息公开事件

  温玉之父温世贤名下有一处坐落于A村的土房三间。2014年该地区开始实施征地拆迁,温世贤名下的房产应当依法获得拆迁补偿款。经温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温玉获知温世贤名下编号为80号宅基地初始登记就记载于温泰(其祖父)名下,因该告知与该宅基地原始产权登记不符。温玉于2020年10月再次向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80号宅基地使用证初始登记文件资料,包括地籍调查、申请、审批、初始登记底档等原始文件资料。2020年10月23日镇政府以申请信息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得为由,拒绝向温玉提供以上资料。温玉经向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镇政府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工作系2015年开始,截止目前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只有一小部分村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知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确认工作全部系由各镇政府负责完成。截止目前为止,该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故温玉认为请公开事项属于镇政府应当公开的工作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镇政府对温玉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在此次关于涉及信息公开的拆迁补偿官司中,镇政府辩称,温玉申请公开的信息是“A村温泰名下80号宅基地使用证初始登记文件”,该信息属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息,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告知温玉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适用法律正确,且答复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故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温玉的起诉。

  律师观点

  关于涉及信息公开的拆迁补偿官司中,律师指出:

  温玉起诉要求镇政府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温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温玉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况且针对温玉作出答复或者不予答复,不会对温玉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了该关于涉及信息公开的拆迁补偿官司,裁定驳回温玉的起诉。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在拆迁补偿官司中,属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息,应通过怎样的公开方式获取?”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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