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到期,有关部门能以复垦为由拆除企业建筑及设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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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与河北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村委会的荒地作为储煤场用地。2011年4月29日自然资源局批准了A公司临时用地用作储煤场的审批,并向A公司颁发了河北省临时用地批准书,经批准的用地用途为储煤场,用地时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同日,双方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三、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四、如果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6个月内,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标准,由甲方组织复垦,……”。A公司临时用地期间,为了煤场生产经营,在该用地上建设了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购买了机器设备。
2015年10月26日A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解除协议》,但A公司在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一直没有清除。2018年国庆期间,自然资源局对案涉临时用地上A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进行了拆除,而A公司对此毫不知情。经评估,A公司建筑物、构筑物价值501710元,机器设备64645元,合计价值566355元。A公司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本案中,A公司获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因A公司拒绝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A公司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如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在A公司临时用地到期后,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而系直接强制拆除了A公司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且拆除前没有通知A公司方到场,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A公司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财物和依法处理,故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A公司要求自然资源局赔偿损失问题,因A公司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未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其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应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
关于A公司主张的设备损失,根据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上机器设评估价值共计64645元,可以作为认定A公司损失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自然资源局赔偿A公司各项损失64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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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