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辽宁征地律师:什么样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是合法的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7 09:26:53    

  什么样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是合法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4年2月10日,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征收辽宁某市集体土地6.8114公顷,高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该征地范围之内。随后,国土资源局公布了该征收区域《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费也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给了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2014年5月15日,房地产估价公司为高某地上冷棚出具估价报告,价值为9525元。价格认证中心对高某地上作物作价70289元。经房屋征收管理局与高某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高某对该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国土资源局维持了上述决定,高某仍不服,将国土资源局和上级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北京冠领律所辽宁征地律师:什么样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是合法的

  律师说法

  本院认为,被告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作出被诉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作出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该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业经辽宁省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公布了该征收区域《征用土地方案》,国土资源局公布了该征收区域《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支付给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价格认证机构对高某土地上大棚及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地上物补偿款已经专款存储于房屋征收管理局账户。经过与高某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在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给集体组织、地上物补偿款已经足额专户存储情况下,被告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上级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经组织听证,认定被告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交付土地行为合法,故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冠领律师事务所:什么样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是合法的?”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