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行政机关无手续强拆十户渔民养鱼设施,冠领律师锁定被告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刘富康是广西钦州某县的村民,为积极响应政府关于“返乡创业行动项目”,加入了某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11月,已经依法取得了该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刘富康与其他社员共同在本村水库开展养鱼项目。合作社的社员均系本地水库库民,无田无地,为养鱼项目投入了全部的积蓄购买设备、饲料等相关生产材料,主要经济来源均依靠合作社的养鱼项目。
令刘富康等社员没想到的是,2022年11月,镇政府突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合作社养鱼项目的相关设施。
见维持生计的养鱼项目被强拆叫停,刘富康等社员气不打一处来。镇政府既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与相关社员签署任何补偿协议,便随意拆除了合作社的相关设备。刘富康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便与其他9名社员进行商议,寻找维权办法。
几个社员商议过后,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多方打听,刘富康等10名社员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经验丰富的李晶宁律师、王婧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对具体情况进行了梳理,并代理刘富康等10名社员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称其受县政府委托实施拆除工作,并提供了县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在镇政府所作答辩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冠领律师确认了本案适格被告,即县政府。确定适格被告后,冠领律师立即起草相关材料,再次代理刘富康等10名社员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时,县政府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县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本次拆除行为并非强拆,已留出充足时间给10名社员转移相应物品。
对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这一问题,冠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刘富康等10名社员认为县政府强制拆除及损坏相关设备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10名社员不服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而起诉,且本案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排除受案范围的情形,故刘富康等10名社员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县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这一问题,冠领律师指出县政府系被诉行政行为的组织实施者,其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为,县政府拆除相关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冠领律师认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县政府对相关设施进行清理整顿应当依法进行。本案中,刘富康等10名社员的相关设备是否属于违法设施需要强制拆除,没有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认定,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工作,应属违法。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刘富康等10名社员设施的行为违法。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后续,冠领律师还将依据该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帮助刘富康等社员拿到合理赔偿,全方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