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厂房拆迁律师-承租的经营性厂房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怎么办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厂房拆迁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那么,承租的经营设备遭毁损,厂房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宣城的袁先生经营了一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在本市某处承租了厂房和经营设备,并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在此已经营多年。2023年6月,袁先生收到了有关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当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遭到强行拆除。袁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袁先生的厂房在没有的得到补偿下,就被有关征收部门强制拆除。袁先生可以先罗列搜集强制拆除的违法证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关征收部门强制拆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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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