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南拆迁补偿律师-有关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怎么办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依法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为规避补偿职责,有关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房屋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南湘潭市的卢女士对其居住村子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2012年,其出资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多年来,她一直在此经营。2023年4月,该房屋被纳入乡镇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腾退范围。卢女士因腾退程序不透明,腾退补偿标准过低,卢女士与腾退部门一直未达成一致。2023年8月,有关征收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卢女士于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和清理屋内物品,否则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随后,有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卢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卢女士对上述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经营多年,房屋并非违法建设。有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实属规避补偿职责,强制拆除房屋严重侵害了卢女士的合法权益。卢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关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有关征收部门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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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