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甘肃棚户区改造律师-有关部门给出超低房屋拆迁补偿怎么办
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需要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尊重被征收人。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作出合理补偿。那么,棚户区改造,有关部门给出超低拆迁补偿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水先生在甘肃省定西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因棚户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于2023年4月收到该区有关征收部门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水先生便收到了《房屋征收估价分户结果报告》,但该文件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并不一致,导致补偿金额严重不合理,与周围类似房地产价格相差甚远。因此,这个补偿决定不仅导致水先生现有生活水平的降低,还侵害了水先生一家日后生活的发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有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该文件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未在房屋征收范国内予以公告。且房屋价值评估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有关部门未告知水先生针对于《房屋征收估价分户结果报告》异议的救济途径,而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剥夺了水先生异议和申请鉴定的权利。水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确认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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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