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棚户改造律师-拆迁办能否作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主体
拆迁办,即拆迁办公室,是征地拆迁活动中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规划机关等设立的临时拆迁安置机构,现在又叫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即征收办。那么,拆迁办能否作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主体?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宿州蔡先生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即征收办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后来由于蔡先生未与征收办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房屋突然就被强制拆除,于是他提起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办承担的职能包括: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其工作;对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及组织工作;组织入户调查等工作并进行公布;监督征收中的不当行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供周转用房;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建立补偿档案,公布情况等。
因此,法律并未赋予征收办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本案中的征收办强制拆除房屋系超越法定职权,缺乏法定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应独立承担责任。
蔡先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以征收办为被告,请求法院确定该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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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