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四川商品房拆迁律师-征收部门按多年前砖瓦房标准给予补偿该怎么办
房屋拆迁是为了建设城市,而房屋征收补偿,有时往往会低于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那么,商品房拆迁,征收部门按多年前砖瓦房标准给予补偿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四川成都的宋先生有一套建于1998年的宅基地住房,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近期,其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用以商业开发。该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为8000元/平方米左右,而征收部门却按照2008年的拆迁标准以300元/平方米对宋先生及周围住户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市场评估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估价目的原则,按照程序,选用适宜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本案中征收部门在征拆房屋时以数年前拆迁标准对涉及住户进行不合理补偿。宋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理索求补偿,并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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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