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速看!山东临沂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涉及6个地块,最高补偿180万/公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临沂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枣园镇西部,东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西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花园村工业用地,北至金德路;面积:0.4171公顷,其中:农用地0.4171公顷(其他土地0.4171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孟家村,枣园镇西部,东至孟家村工业用地,西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南至李家宅村,孟家村农村道路,北至金德路;面积:0.1544公顷,其中:农用地0.1544公顷(其他土地0.1544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孟家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义枣园镇孟家村,枣园镇西部,东至孟家村林地,西至孟家村农村宅基地,南至孟家村农村宅基地,北至孟家村农村道路;面积:1.4352公顷,其中:农用地0.8229公顷(耕地0.0386公顷、林地0.5567公顷、其他土地0.2276公顷);建设用地0.6123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孟家村。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刘家庄村,柳青街道北部,东至刘家庄村用地,西至刘家庄村用地,南至刘家庄村用地,北至刘家庄村用地;面积:0.6414公顷,其中:农用地0.6414公顷(耕地0.6182公顷、其他土地0.0232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刘家庄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柳青街道中部,汶河路;面积:0.21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941公顷(耕地0.0252公顷、其他土地0.0689公顷);建设用地0.1212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
地块6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柳青街道中部,汶河路;面积:1.3460公顷,其中:农用地1.3460公顷(耕地1.2530公顷、林地0.0765公顷、其他土地0.0162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3拟用于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建设,用途为科教用地;地块4拟用于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地块5-6拟用于汶河路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枣园镇人民政府、柳青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征地小课堂
因读书就业迁出户籍,城镇户籍子女还能继承宅基地吗?
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相关法律合法继承。这是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而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就继承了宅基地,并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因此,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一旦宅基地上的原房屋被拆除或倒塌,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则不能继续使用,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继承人自然将丧失继承宅基地的权利。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审核律师:妥紫荣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