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房屋征收不成变违建,冠领律师以证据不足获得一场驳回诉请的胜诉
诉讼有时就像一场游戏,有人赢有人输,如若达成调解,就像打成平手。究竟如何判断是否胜诉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般而言,诉讼是由原告提起的,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后,认为原告胜诉。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时,是否也可能胜诉呢?或许山东高先生的故事会改变你的认知。
2002年,高先生在山东临沂创建了绿澜工艺品公司(以下简称绿澜公司),恰逢当地行政机关开启“招商引资”项目,高先生便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了1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租赁期限为30年。该公司交付税费、取得相关手续后在此地上建起房屋。
2022年3月,绿澜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地街道办多次找高先生协商征收补偿价格,因补偿价格始终过低,高先生后来便拒绝“协商”。同年5月,街道办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其中载明高先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屋,责令3日内自行拆除。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随之对绿澜公司作出《关于违法建设性质的认定说明》。
高先生认为案涉房屋并非违法建筑,便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机关经审理,决定撤销限拆通知书,但撤销理由是街道办并非作出该通知书的适格主体。此决定相当于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
尽管复议决定达到了高先生的目的,但也给案涉房屋扣上了“违建”的帽子,他对此很不服气,遂又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冠领专业处理拆迁纠纷的黄相海律师和卢剑实习律师承办了此案。
冠领律师首先去临沂实地考察,发现高先生因加入“招商引资”项目,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存在证件缺失的情况。冠领律师另辟蹊径,指导高先生准备租赁合同、行政机关批复函件、契税完税证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被认可,同时也从行政机关认定违建证据不足的角度形成办案思路,随后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庭审中,行政机关辩称,街道办不具备作出限拆通知书的资格,故向高先生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正确、合法,且撤销通知书的复议决定已经维护了高先生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反驳: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调查、认定、处理,而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时间、形成原因、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原因等因素,仅查询了限拆通知书和《关于违法建设性质的认定说明》就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案涉房屋有行政机关批复的用地文件,亦交纳了相关税费,存在部分手续,且建设至今约 20 年的时间,行政机关未予查处,在发布征收公告后才将其认定为违建,涉嫌以拆代征。
最后,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拆通知,而非街道办。故应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在认定房屋性质上存在不当,但复议结果正确,故对认定房屋性质的内容予以纠正。因房屋在诉讼期间已被拆除,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资源浪费,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拿到这份驳回诉请的判决,高先生很是满意,因为它并非是败诉判决,仅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而驳回,其已成功达到诉讼目的,也不影响后续的强拆赔偿。可见,判断是否胜诉不仅需要看结论的字眼,还需综合实质的内容。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