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西征地补偿律师-亲属隐瞒产权人代替签署安置补偿的合约合法吗
在实际操作中,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通常是以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人为被征收人,并与其签署补偿协议,可在签署过程中,亲属隐瞒产权人代替签署安置补偿的合约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陆先生的老家山西运城某郊区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收部分居民房屋,其中包括陆先生从父亲那儿继承得来的宅院。由于陆先生在征收过程中,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出差,有事只能和拆迁办电话沟通。毕竟拆迁是大事,遂让其在村内的姑姑帮忙打点、照看。
谁知陆先生工作结束之后,连未与征收方商量的安置补偿协议,也被姑姑私下和拆迁办签署完毕,陆先生想知道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些地方为了加快拆迁的步伐,会选择让亲属代签。本案中,在陆先生不知情且没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姑姑隐瞒签字的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代签协议生效的前提,必须有房屋权利人本人的授权许可。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征收方只能与被征收权利人签订协议,而不能与村委会或是其被征收人亲属签订协议,因此,陆先生姑姑与拆迁办签署的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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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妥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