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案件因委托人为租户立案难,冠领律师出手助委托人维权
“是租户就不能立案了吗?”莫先生抓着头皮跟妻子说。
“咱们积极配合律师,肯定能成功的。”妻子安慰莫先生说。
因是租户导致立案困难的莫先生将何去何从?坐困愁城的他又将如何应对呢?
为扩大生意版图,莫先生与山东东营的东方公司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由莫先生全面负责东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莫先生接手东方公司后投入巨资,并具体负责东方公司的具体经营、运转事宜。
因当地开展化工企业整治工作,2021年4月,当地街道办向东方公司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东方公司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东方公司未自行拆除,街道办便于2021年7月31日、8月6日对厂区内的厂房以及附属物、生产设备实施了强拆。
看着自己斥巨资购买的设备被拆毁,莫先生心里五味杂陈。为了取得合理赔偿,莫先生拨通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冠领律师立即安排律师到当地进行深入调查,并安排办理过多起厂房拆迁案的苗薇薇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根据收集的证据撰写法律文书,将东方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之诉。但法院认为,莫先生为承租人,没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予立案。冠领律师坚定信念,与法院立案庭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沟通,最终用证据和事实说服法院成功立案。
立案后,本以为事情会朝着己方希望的方向发展,但事与愿违。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街道办坚称:
第一,为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应东方公司申请,己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拆解的安全保卫和现场维护工作,己方并没有进行强拆。
第二,莫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应驳回其起诉。
面对街道办的辩解,冠领律师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莫先生为财产损失的直接权益主体,并在法庭上指出:
第一,街道办虽否认将东方公司厂区内的部分建筑物及设施、生产设施设备拆除,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街道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2021年8月6日实施拆除时街道办与其他部门均派人在现场,因此,可以推定系街道办组织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第二,己方提交的《自购设备购销合同》等32份证据证明莫先生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对其出资购买、更新的设备以及依法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因此莫先生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第三,街道办在实施强拆行为时,未告知莫先生相关诉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起诉期应当为一年,而非六个月,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间。
东方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最终经过三次开庭,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被告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这为莫先生下一步争取合理赔偿打下了基础。(文中公司名称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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