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征地补偿律师-行政强制拆除和司法强制拆除有何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拆除房屋需要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经济补偿,有些房屋是具有强制拆迁性质的,那么在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中二者又有何区别?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除和司法强制拆迁是指在房屋拆迁中,由政府和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动用的是县级以上的行政力量;司法强制拆迁是以法院为主体,运用司法权力,法院承担拆迁的法律责任。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一般不受诉讼的影响;司法强制拆迁是建立在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起诉,或者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结束,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是由房屋管理局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其它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裁决是一种自愿接受司法监督的法律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它的社会公信力要高得多。
拆迁中,行政强制拆除与司法强制拆除是常见的两种易混淆的概念,应对二者进行正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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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