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律师-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房屋需要赔偿吗
当今社会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很多地区都在进行拆迁整改,而拆迁中一些被拆迁人住房往往会遇到一些被征收方强行拆除的。那么,谁是强制拆迁的主体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刘某名下的房子在2005年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当时开发商取得了拆迁许可,并没有进行拆除,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按照有关法规,该房屋的拆除行为已无效。
在2021年,该区行政机关又一次对这一区域进行了拆除,之后双方由于选择哪一种拆迁方案而意见不一,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刘某将区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主体应由市、县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已实施拆迁的,由法院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法定程序的,本案中的征收方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本案中,法院判决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予以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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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