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东济南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出,每亩补偿9万元,快来看看吧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之日为2023年1月13日,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全文如下。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大吴村以东,国有储备用地以西,南车村以南,大刘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桥区大桥街道大刘村。
地块2范围:大张路以东,规划路以西,横二路以南,G308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桥区大桥街道大刘村。
地块3范围:规划纵二路以西,规划路以东,G308以北,国有储备用地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桥区大桥街道大刘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先行区大桥片区总部经济区C-2、C-3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地块2拟用于先行区大桥片区总部经济区C-5、C-8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3拟用于先行区大桥片区总部经济区D-6、D-7、D-8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0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财政金融部、经济发展部、社会事业部和大桥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济南市区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征地小课堂:
一、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时,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有资格获得征收补偿。承租人对于房屋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具备所有权,因此不是被征收人,也不能获得有关部门给出的征收补偿。
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会导致承租人的合同不能履行,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事先就不可抗力有过约定,则依约定,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选择与房东解除合同,拿回已交纳但未到期的部分租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然后向拆迁人申请搬迁费,装修费,如果是经营性用房的话,还可以申请停产停业损失费、设施设备费等。
二、行政机关对于被征收人应该给予哪些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