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只与承租人达成协议便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12-13 16:20:00    

  不明所以房屋便被强制拆除,问及强拆原因,征收部门却说拆除房屋是其法定职责,况且双方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明明自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子却被拆了一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去年十月份,徐科就遭遇了这么一件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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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科在江苏盐城有一处门面房,当时将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自己收点房租添补家用。就在2021年7月,该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子要被征收的事情徐科是知道,可他不知道的是,2021年10月3日,在自己没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还不知道怎么补偿的情况下,征收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便将他的房屋门窗、玻璃给拆除了。商铺变得面目全非,无法经营,给徐科造成巨大损失。

  难道这是传说中的“逼迁”?徐科愤愤不平,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经过一番打听,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对策。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在拆迁方面办案经验丰富的谢妍律师承办此案。冠领律师凭着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一下就指出这起案件的问题及切入点,于是代理徐科一纸诉状递交法院。

  庭审中,征收部门辩称,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其法定职责。而且,他们并没有像徐科所说的强行破坏案涉房屋门窗结构及毁坏玻璃,而是经过调查评估,于2021年10月1日与承租人沟通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补偿款之后才将房屋门窗及玻璃拆除,当时双方还就房屋装潢费用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证明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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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指出,虽然征收部门与承租人就案涉房屋装潢材料的补偿达成协议,但装潢材料仅是案涉房屋的附属物,具体房屋拆迁补偿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徐科进行协商核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部门在对徐科房屋进行征收时,未按照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在既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与徐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徐科的房屋门窗及玻璃拆除,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征收部门于2021年10月3日拆除徐科房屋门窗及玻璃的行为违法。因此,广大被拆迁人面对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拆迁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尽快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对法律有不明确的地方,也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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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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