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用对方证据推翻对方观点 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成功撤销安置补偿决定书
“叮……”,赵先生将自己的胜诉判决书发到了微信群里,紧跟着,王先生在群里也发送了一条“胜诉判决书拿到了”的语音消息。原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日帮助赵先生和王先生成功撤销了当地合作社对二人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此刻二人正在向冠领律师分享喜悦。
赵先生和王先生家住山东青岛,2019年3月,当地合作社为改善村民生活居住环境,提升村民幸福宜居水平,组织开展了整村搬迁改造工作。赵先生和王先生看到安置补偿标准后极为不满,迟迟未签《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与此同时,二人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为了加快搬迁进度,当地合作社于2021年12月28日向赵先生和王先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二人看到补偿标准低、补偿项目遗漏的《安置补偿决定书》后决定委托冠领张婷、郭敏慧、王毅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冠领律师接案后迅速搜集证据,代理赵先生和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合作社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
法庭上,该合作社辩称:
首先,己方依据村集体决议向赵先生和王先生作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和王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其次,己方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了收回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事宜,形成了会议决议,在村内张贴公示,并就该事项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所以己方作出的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不应予以撤销。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合作社所称其作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于法无据;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其次,根据合作社所列证据《标准宅基地认定情况公示一览表》可知,《安置补偿决定书》仅含有赵先生的4间有证房屋,未涉及赵先生无证房屋6间。针对遗漏补偿项目,合作社未予明确评估值的具体数额,合作社作出的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合作社对赵先生和王先生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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