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泰州拆迁律师解答安置补偿协议没达成如何操作
房屋征收引发的矛盾,一部分来自于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就此问题,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21年4月泰州某区开始环境改造项目,小马夫妇系该区域村民,家中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7月,当地街道办制定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小马夫妇看过后认为根本无法保障其拆迁后的生活,遂不同意签此协议。
街道办在小马外出工作的情况下,来到家中逼迫身体不适的妻子签署了安置协议,小马回家后得知事情缘由,认为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胁迫妻子签署该协议,严重侵犯了自己夫妻二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律师帮助自己撤销下达的安置补偿协议书。
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起诉后,庭审中律师首先指出关于街道办行使职权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包括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本案中,征收方街道办做出安置协议书与原告签订,未能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系超越职权。
其次,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平等、自愿、协商等特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音频证据,可知原告主张是在受到胁迫、迫于无奈的情形下签订涉案协议的意见具有事实根据,原告有权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安置协议。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判决,确认撤销小马妻子与街道办签署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显失公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忙维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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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