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国有土地征收律师解读征收标准过低怎么办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部门要先补偿后才能拆迁的,而有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比较低的。那么房屋征收补偿过低要如何处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实践中部分房屋征收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的过程中,不顾《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法律规定,以严重偏低的补偿安置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征收时被征收房屋被列入城市规划区的,被征收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在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征拆律师,对其房屋的规划情况进行调查。在确认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依法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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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