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浙江拆迁律师-3套房屋拆迁补偿款与预期差太多怎么办
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就将房屋拆除,因历史原因,房屋部分面积认定违建,不予补偿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宋先生看着被拆迁的房屋五味杂陈。十九世纪80年代中期宋先生和父母在浙江打工,那时他们住的宿舍正在进行房改。按人头分房,宋先生和父母本应该有三套房屋,奈何资金有限,只好凑够大点房子的钱缴纳产权费用。时代在发展,他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经过和厂里领导协商,80年代末在现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加了房屋的面积。
直到2019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过程奈何宋先生法律意识淡薄,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将房屋产权证明原件交了出去。产权证明上交不久,征收部门就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而后来安置协议书中的补偿款明显低于宋先生的预期。
宋先生再向征收部门讨要说法,征收部门却以加盖部分为违建,不予补偿。于是宋先生只好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还自己公道。代理律师据理力争:首先征收部门所称“违建房屋”建于80年代末年,当时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考虑到尊重历史,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次,根据我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部门未与宋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便拆除了案涉房屋,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应确认征收部门的拆除行为违法。
宋先生知道这一阶段性胜利是他拿到合理补偿款的重要基础,这件事情同时也告诫大家一定不要在签协议之前将自己的产权证明原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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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