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自建房被以违建拆除,当事人自己上诉一审被驳回,冠领律师代理二审胜诉
房屋被拆的吴先生,自己想方设法提起了诉讼,期待能够收获一个公正的判决。未曾想到在漫长等待后,被告知自己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自己建的房屋,自己却不是权利人”这样的说法让吴先生备感疑惑。他带着自己整理好的证据,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破解自己的困局。
2021年3月2日,广西北海某街道发布了《关于配合评估拆除违建的通知》,表示根据相关部门对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集中整治的通告和工作需要,要求在第一批拆除范围内的住户配合评估和腾空违建房屋。因文件内并未写明接收通知的户主名称,吴先生便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上。
10天后,让吴先生没能想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家对面建设的一处瓦房被强制拆除了。街道办表示,吴先生的房屋是违建,未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面对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吴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选择自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给予赔偿。
在一审中,原审法院认为吴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涉案被强拆房屋有利害关系,因此也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吴先生一头雾水,自己明明是涉案房屋的建设者,也在使用这间房屋,怎么就不能证明自己和它存在利害关系呢?
走投无路的吴先生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拆迁方面很有建树,便主动联系了冠领律所的工作人员。在冠领接待室,赵国栋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讲解,经过一系列沟通后,吴先生当即正式委托赵国栋律师代理上诉。接办案件后,赵国栋律师第一时间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积极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
在上诉庭审中,被上诉人街道办表示,被拆除房屋并不是吴先生的唯一住处,仅用于堆放杂物,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原审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冠领律师回应:
原审法院认定吴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涉案被强拆的房屋有利害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首先,吴先生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也是街道办作出一系列行为的相对人,街道办也对此予以确认。吴先生不需要再另行举证其与涉案被强拆房屋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吴先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认为街道办作出的文件没有写明户主名称,吴先生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是完全错误的。街道办和吴先生对文件都无异议,原审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确认,而不是强加举证责任于吴先生。因此,原审法院在裁定上述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有重大错误。
最后,吴先生此次补充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是他的“自建房”,为他占有、使用的,与房屋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双方证据,听取双方辩论,认为:无论涉案被拆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都与吴先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吴先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审法院以吴先生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撰稿人:赵桔炅
审核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