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三千多平房屋被强拆,冠领律师代理确认系违法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8-31 15:09:03    

  房屋是老百姓非常重要的财产,为避免侵害其权益,相关部门在进行拆除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张建安(化名)是广东佛山下边村里的一位村民,他在当地一处交通比较便利的土地上,建造了两处房屋,分别为1000多平方米的钢架结构一层建筑和2000多平方米的钢架结构五层建筑,共计3000余平方米。在房屋建好后,确实因为地理位置较好,容易出租,收入也很可观。张建安非常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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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好景不长,2020年,相关部门称张建安的房屋,在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张建安发送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告知书》。张建安收到通知后,马上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但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并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建安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就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由于复议被驳回,张建安于2021年年初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先是作出《延长强制拆除期限告知书》,要求张建安在年底前自行拆除房屋,之后又作出一系列通知,并在4月底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张建安认为相关部门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苦寻,张建安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在拆迁纠纷方面经验丰富的刘子佳律师,代理他以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为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刘子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赶往现场展开调查,经过梳理了大量材料后,理清了案件胜诉的关键点,即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法庭上,相关部门辩称:经调查得知,张建安的房屋在建设前确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结合相关法律,从核实涉嫌违法建筑,到实施强制拆除前对现场物品进行登记,都有相关文件可证明。所以,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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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子佳律师并不认可其说法。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也提到,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相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张建安在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法院未进行判决时,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其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也未提交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对张建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证据。因此,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进行的强拆程序,作出的强拆行为并不合法。

  鉴于刘子佳律师举证充分且真实有效,法院作出判决:相关部门对张建安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之后,北京冠领律师刘子佳根据法院判决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谈判,最终为当事人多争取了400万的补偿,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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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萌萌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董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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